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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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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得就下列事項之全部或部分,辦理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 一、課程教學。 二、學生學習評量。 三、區域及國際合作。 四、雙語課程。 五、其他各該
主管機關
核
准促進教育優質之實驗事項。
為培育兼具人文素養及科學專業知能之科學傑出人才,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學校或經學校申請,與大學合作辦理前項實驗之科學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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