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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辦理實驗,應於每一學年度結束時,提出期中實驗報告,並於實驗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其期中實驗報告及成果報告書,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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