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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成效評鑑結果為通過者,計畫主持人得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檢具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書及後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續辦。但成效評鑑結果有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者,不受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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