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成效評鑑結果為待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計畫主持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者,成效評鑑結果為不通過。
- 成效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者,計畫主持人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前項申復後,除原評鑑程序或事實認定有嚴重瑕疵應重新評鑑外,應於二十日內回復處理結果;其申復結果為不通過者,不得申請續辦;已申請續辦者,並應駁回其續辦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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