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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評鑑小組應就計畫主持人提出之自我評鑑報告書,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
  2. 前項實地評鑑,由評鑑小組成員前往受評鑑之實驗教育機構,以資料檢閱、參觀設施、觀察與訪談、綜合座談或其他方式為之,並於一個月內作成評鑑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
  3. 實地評鑑時,評鑑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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