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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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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小組成員及參與評鑑之相關人員,與受評鑑之實驗教育機構間,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之迴避事由。 二、曾參與該實驗教育計畫之執行。 三、其他有具體事實經
主管機關
認定於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評鑑小組成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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