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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2. 前項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者,各該部應併同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
  3. 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者,自辦理日起每年級招收之學生人數,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不得超過五十人。但辦理前學校學生總人數符合規定者,已入學學生併同實施實驗教育,並繼續就讀至畢業止,不受每年級五十人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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