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實驗教育計畫有停辦或不續辦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停辦或不續辦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向本部申請,經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 前項停辦或不續辦之申請,應擬具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停辦或不續辦之原因。 二、期程規劃。 三、停辦期間或不續辦後,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之管理維護方式。 四、教職員工之離退處理措施。 五、學生之輔導轉學措施。 六、其他有關停辦或不續辦事務之規劃。
- 學校申請停辦或不續辦,除前項計畫書外,並應擬具恢復原有辦學型態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 二、校地面積及校舍相關資料。 三、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擬設科、學程及班級。 五、擬聘校長及師資之規劃。 六、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七、學校經費概算、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八、期程規劃。 九、其他恢復原有辦學型態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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