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職族語老師於受聘期間,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之安排,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 六、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七、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學校學術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