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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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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職族語老師在職期間,應參與族語教學專業有關之研習,每學年至少三十六小時,並取得證明。
專職族語老師經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利用部分教學時間,進行與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或研習,每週在八小時以內,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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