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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 2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職族語老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准後,予以解聘: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2. 專職族語老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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