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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 2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職族語老師有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聘任專職族語老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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