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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職族語老師每次聘期至少一學年,最長二學年;其聘期屆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 一、專職族語老師於聘期內經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辦理之年終考為甲等。 二、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報學校之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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