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已核發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不符第四條所定應檢具之文件、資料、違反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定聘僱人數或工作時數等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三、受聘僱外國人未具備第三條所定資格。 四、終止或解除聘僱契約。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學校、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已核發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不符第四條所定應檢具之文件、資料、違反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定聘僱人數或工作時數等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三、受聘僱外國人未具備第三條所定資格。 四、終止或解除聘僱契約。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