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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機構聘僱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工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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