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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聘僱外國人教授外國語文課程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且教授之語文課程應為其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2. 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學科、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者,應具有實質工作專長之相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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