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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服務費用支付項目分為鐘點費及行政費(含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二類。鐘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委託辦理時,受委託人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學校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收費不足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學校自行辦理本服務時,其收支得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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