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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辦理本服務,應成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小組;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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