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應提供學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 受委託人須使用學校以外之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活動需要為優先考量,並經學校同意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學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應提供學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 受委託人須使用學校以外之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活動需要為優先考量,並經學校同意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