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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並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二、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且表現良好。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學校或受委託人遴聘前項資格人員有困難時,得經學校同意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酌減前項第五款人員之專業課程訓練時數。 本服務針對需要個案輔導之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工或輔導專業人員為之。 本服務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教教師或專業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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