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溝通,使其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措施,以確保學生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溝通,使其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措施,以確保學生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