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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礎評鑑結果及追蹤評鑑結果公布,應包括該學年度全部接受評鑑之幼兒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各園評鑑報告。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評鑑報告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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