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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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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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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基礎評鑑及追蹤評鑑,應於該學年度所有幼兒園評鑑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
前項評鑑報告初稿完成後,應函送各受評鑑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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