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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托育機構主管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視同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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