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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符合下列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具下列各目之一之實際服務年資滿三年以上: (一)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 (二)幼稚園教師。 (三)托兒所教保人員。 (四)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負責人。 (五)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幼稚園,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之代理教師: 1.大學以上學歷。 2.代理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3.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六)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之教保人員: 1.任職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2.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七)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之代理人員,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服務年資。 (八)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服務於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資格之托育人員之服務年資: 1.具備下列學歷之一: (1)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學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於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2)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2.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第二款服務年資之證明,依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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