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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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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成績及格: 一、扣除
第四條
實施計畫所定允許請假之假別與時數後,出席率達授課總時數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每一科目之學習成績達七十分以上。
訓練期滿後,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或受託學校應依前項規定考評,成績及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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