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統整方式實施,建立活動間之連貫性,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二、以自行發展為原則,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選材。 三、協助幼兒探索生活環境,認同本土、認識並欣賞社會多元文化及語言,並保障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四、有進行外語教學之必要者,應以部分時間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並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不得以全部時間為之,或以部分時間採非融入方式進行教保活動。 五、落實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六、訂定行事曆、作息計畫及課程計畫。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八、有選用輔助教材之必要時,其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精神。 九、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 十、特殊教育幼兒以實施融合教育為原則,視其身心發展狀況需要,引介相關資源或支持服務,並配合個別化教育計畫,合宜調整學習活動及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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