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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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統整方式實施,建立活動間之連貫性,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二、以自行發展為原則,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選材。 三、協助幼兒探索生活環境,認同本土、認識並欣賞社會多元文化及語言,並保障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四、有進行外語教學之必要者,應以部分時間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並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不得以全部時間為之,或以部分時間採非融入方式進行教保活動。 五、落實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六、訂定行事曆、作息計畫及課程計畫。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八、有選用輔助教材之必要時,其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精神。 九、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 十、特殊教育幼兒以實施融合教育為原則,視其身心發展狀況需要,引介相關資源或支持服務,並配合個別化教育計畫,合宜調整學習活動及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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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3條,幼兒園在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以統整方式進行活動,建立各活動之間的連貫性,不得使用分科方式。 二、以自行發展為原則,並應根據幼兒的生活經驗和在地生活環境選材。 三、協助幼兒探索生活環境,認同本土文化,並使其認識和欣賞社會的多元文化和語言,同時確保幼兒學習國家語言的機會。 四、在有必要進行外語教學時,應將其融入教保活動課程的部分時間,並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的要求。不得使所有時間都用於外語教學,或者採取部分時間非融入的方式進行教保活動。 五、落實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和性別平等教育。 六、制定行事曆、作息計畫和課程計畫。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的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八、在必要時選用輔助教材,其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的精神。 九、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的讀、寫、算教學。 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該大綱對於幼兒園活動的內容和教學指引提供了更詳細的指導。幼兒園應依照這些標準和指引來安排教保活動課程。这些教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幼稚園提供高質量的教育服務,並促進幼兒的全面發展。 參考資料: -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20061&flno=13) -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 (https://laws.moe.gov.tw/FLAWDAT01.aspx?datatype=etype&id=758)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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