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重複申領規定。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 教保服務機構以超過第五條登載或審核通過之收費總額,向幼兒家長收費,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除應立即退費外,自次學年起二學年,以不符合第五條所定教保服務機構論;其經更換負責人、變更教保服務機構名稱,或重新申請設立許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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