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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定補助項目,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不得重複領取。
  2. 依本辦法或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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