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學生輔導法12

快速跳轉
  1.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執行發展性輔導,並應視學生需求,主動與輔導單位研商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
  2.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負責規劃發展性輔導措施,並應連結校內外資源,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評估轉介處遇性輔導之切性,及協助處遇性輔導之推動。
  3. 3.學校主管機關所置專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之推動。
  4. 4.專科以上學校之教職員,執行發展性輔導,並應視學生需求,主動與輔導單位研商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專業輔導人員負責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並協助發展性輔導之推動。
  5. 5.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對象、輔導內容、分工、轉介、各行政單位行政支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6. 6.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之申訴,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生輔導法第12條,該法條規定了學校輔導教師和專業輔導人員的責任和執行範圍。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這一款指出學校教師應該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包括協助學生發展其個人成長和學習能力。同時,他們也應該協助介入和處理學生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於高中以下的學校,輔導教師還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即積極干預學生的困難情況。 2. 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這一款表示學校和主管機關所指派的專業輔導人員應該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即幫助學生處理問題並提供適當的支持。同時,他們也應協助執行發展性和介入性輔導措施。特別提到,專科以上學校的專業輔導人員應負起介入性輔導措施的責任。 3. 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這一款確認了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提供的個人輔導措施有權提出申訴,如果他們認為這些措施違法或不當並損害了自己的權益。學生本人、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均可向學校提出申訴,而學校應該提供相應的申訴服務。關於申訴案件的處理程序、方式和相關的服務事項,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該法條的範例可以是學生對一位輔導老師提出申訴,稱這位老師對他們的個人輔導措施違法或不當,並導致了他們的權益受損。學生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並期待學校提供相應的申訴服務,以便解決這個問題。 參考資料: - 《學生輔導法》(108年12月15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66

立法沿革 2

(1031028 制定)

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學校教師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之輔導職責。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職責;另考量專科以上學校未設有輔導教師,爰定明專科以上學校介入性輔導措施由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   三、有權利必有救濟,有救濟斯為權利。有鑑於本法開宗明義表示,以維護全體學生之身心健康、全人發展及接受適性輔導服務之權益為主體。因此,若學生接受輔導服務的權益受到損害時,當可依相關規定提起申訴,爰於第三項予以明定。

(1131129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執行發展性輔導,並應視學生需求,主動與輔導單位研商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負責規劃發展性輔導措施,並應連結校內外資源,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評估轉介處遇性輔導之適切性,及協助處遇性輔導之推動。   學校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之推動。   專科以上學校之教職員,執行發展性輔導,並應視學生需求,主動與輔導單位研商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專業輔導人員負責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並協助發展性輔導之推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對象、輔導內容、分工、轉介、各行政單位行政支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之申訴,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原第一項及第二項以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專輔人員身分及權責劃分三級輔導工作,使得專業人力分工缺乏彈性,且有專業分化之疑慮,爰修正以教育階段及身分區分,第一項修正為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敘明其輔導職責,以期學校教師落實第一線輔導工作,主動與輔導單位資源連結。   二、第二項為原第一項後段修正移列,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職責予以明定,強調校園輔導工作之合作模式,確實作為校內外體制之合作及資源整合機制之角色。   三、第三項為原第二項前段修正移列,針對學校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職責予以明定,發揮輔導系統合作之加成效益。   四、第四項為原第二項後段修正移列,針對專科以上學校規範,因應專科以上學校未設有輔導教師,執行發展性輔導不侷限於學校教師,尚包括例如校安人員、宿舍管理員、系所助教及其他處理學生輔導事務之人員,爰修正為教職員,以資明確。   五、增訂第五項,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與專輔人員之三級輔導應有綿密之分工與合作,使前開人員能完成本職任務,同時亦能相互支援協助,使整體三級輔導能量交互加成倍增。前開人員之輔導對象、輔導內容、合作分工、轉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使學校教師、輔導教師與專輔人員在執行三級輔導工作上更臻明確周延。   六、第六項為原第三項修正移列,以學生對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應以學校為對象提起申訴,爰刪除「或輔導相關人員」文字。另有關學生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係依各教育階段之法律,爰增訂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及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文字。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申訴名詞
  • 國民教育法法規
  • 高級中等教育法法規
  • 專科學校法法規
  • 大學法法規
  • 特殊教育法法規
(1031028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學校教師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之輔導職責。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職責;另考量專科以上學校未設有輔導教師,爰定明專科以上學校介入性輔導措施由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   三、有權利必有救濟,有救濟斯為權利。有鑑於本法開宗明義表示,以維護全體學生之身心健康、全人發展及接受適性輔導服務之權益為主體。因此,若學生接受輔導服務的權益受到損害時,當可依相關規定提起申訴,爰於第三項予以明定。

(1131129 修正)

一、原第一項及第二項以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專輔人員身分及權責劃分三級輔導工作,使得專業人力分工缺乏彈性,且有專業分化之疑慮,爰修正以教育階段及身分區分,第一項修正為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敘明其輔導職責,以期學校教師落實第一線輔導工作,主動與輔導單位資源連結。   二、第二項為原第一項後段修正移列,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職責予以明定,強調校園輔導工作之合作模式,確實作為校內外體制之合作及資源整合機制之角色。   三、第三項為原第二項前段修正移列,針對學校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職責予以明定,發揮輔導系統合作之加成效益。   四、第四項為原第二項後段修正移列,針對專科以上學校規範,因應專科以上學校未設有輔導教師,執行發展性輔導不侷限於學校教師,尚包括例如校安人員、宿舍管理員、系所助教及其他處理學生輔導事務之人員,爰修正為教職員,以資明確。   五、增訂第五項,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與專輔人員之三級輔導應有綿密之分工與合作,使前開人員能完成本職任務,同時亦能相互支援協助,使整體三級輔導能量交互加成倍增。前開人員之輔導對象、輔導內容、合作分工、轉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使學校教師、輔導教師與專輔人員在執行三級輔導工作上更臻明確周延。   六、第六項為原第三項修正移列,以學生對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應以學校為對象提起申訴,爰刪除「或輔導相關人員」文字。另有關學生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係依各教育階段之法律,爰增訂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及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學生輔導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生輔導法第 12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執行發展性輔導,並應視學生需求,主動與輔導單位研商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生輔導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生輔導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