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第14條明確了各級主管機關在學生輔導方面的職責和要求。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加強推動教師和專業輔導人員的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和在職進修。此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主管機關應該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的職前基礎培訓課程。學校也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對於教師來說,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若在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的職前基礎培訓課程,則可以抵免在職進修課程的要求。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參考法條,《學生輔導法》第14條中所述的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要求就是為了提升學校教師和專業輔導人員的輔導能力。這些培訓課程和研習活動的目的是讓教師和輔導人員獲得必要的知識和技能,以更好地幫助學生解決問題和發展性格。 這些要求的依據是《學生輔導法》第14條中所指的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和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此外,《學生輔導法》第14條中也明確要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並要求學校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學校教師和專業輔導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能夠有效地進行學生輔導工作。透過輔導知能的職前教育和在職進修,教師和輔導人員可以繼續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更好地照顧學生的成長和發展需求。 資料中沒有提供具體和學生輔導法第14條有關的個案範例,但可以想像一個情境:一名新任輔導教師在接手一位有學業上困難和行為問題的學生時,由於缺乏相應的知識和技巧,難以有效地幫助這位學生解決問題,這時如果該學校有進行職前基礎培訓課程和在職進修活動的制度,這名輔導教師就可以通過參加這些課程和活動,獲得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更好地應對這位學生的需要。這樣的例子說明了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的重要性和實際效益。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 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輔導工作之多元性及複雜性,爰於第一項定明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全體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培訓及在職訓練。 二、第二項定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及其時數。 三、第三項定明學校均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四、第四項定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學生輔導專責單位主管、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在職進修時數;惟為避免從事學生輔導相關人員因職前培訓及在職進修課程與時數之規定,致無暇推動學生輔導工作,爰定明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於當年度已依第二項規定,完成四十小時以上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同一年度得免再接受在職進修課程之訓練。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職員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 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職員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主任或組長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訓練或進修人員公(差)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訓練或進修人員公(差)假。 前二項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其內涵應考量參加人員實際工作需求,得以研習、工作坊、專業督導、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參訪交流等方式辦理,並應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定期辦理校長與教職員之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至少三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進修人員公(差)假。
立法理由一、學校職員亦有輔導之責,爰第一項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對象修正為教職員。又為與第三項用詞一致,職前教育修正為職前訓練。 二、原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並增列教職員為學校需定期辦理輔導知能研習之對象。 三、原第二項及第四項有關輔導主任、組長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時數規定修正移列第三項。因輔導主任或組長為行政職務,其專業應為行政通報與督導等事項,與輔導教師與專輔人員應專精於輔導技巧及提升輔導知能有別,為避免影響行政運作,爰降低行政人員職前訓練時數,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由至少四十小時修正為不得少於十八小時;在職進修時數,由至少十八小時修正為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四、原第二項及第四項有關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時數規定修正移列第四項。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輔人員之職前訓練時數,由至少四十小時修正為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在職進修時數仍維持不得少於十八小時。另參照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進修研習活動使用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略以,教師研習時數採計規範原則如下:一、研習時數以小時為採計單位,超過一小時以上方得採計。但一節達五十分鐘者以一小時計;超過五十分鐘並連續上課九十分鐘者,進修時數以二小時計算。二、每日教師進修時數採計以六小時為原則;每週時數採計以三十五小時為原則;超過前開時數者,由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現行職前訓練通常規劃四天半(一天規劃八小時課程),即三十六小時。第四項規範為訓練及進修之最低時數,主管機關可依實際需求再辦理相關研習。 五、增訂第五項,各種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其內涵應考量受訓人員之實際工作需求,爰定明得以研習、工作坊、專業督導、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參訪交流等多元之專業發展方式辦理;以研習方式辦理時,應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 六、原第四項有關教師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時數規定修正移列第六項,並增列校長及教職員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原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考量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為增強校長與教職員輔導知能,爰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定期辦理校長與教職員三小時在職進修,並核給參加進修人員公(差)假。
一、為因應輔導工作之多元性及複雜性,爰於第一項定明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全體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培訓及在職訓練。 二、第二項定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及其時數。 三、第三項定明學校均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四、第四項定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學生輔導專責單位主管、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在職進修時數;惟為避免從事學生輔導相關人員因職前培訓及在職進修課程與時數之規定,致無暇推動學生輔導工作,爰定明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於當年度已依第二項規定,完成四十小時以上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同一年度得免再接受在職進修課程之訓練。
一、學校職員亦有輔導之責,爰第一項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對象修正為教職員。又為與第三項用詞一致,職前教育修正為職前訓練。 二、原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並增列教職員為學校需定期辦理輔導知能研習之對象。 三、原第二項及第四項有關輔導主任、組長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時數規定修正移列第三項。因輔導主任或組長為行政職務,其專業應為行政通報與督導等事項,與輔導教師與專輔人員應專精於輔導技巧及提升輔導知能有別,為避免影響行政運作,爰降低行政人員職前訓練時數,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由至少四十小時修正為不得少於十八小時;在職進修時數,由至少十八小時修正為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四、原第二項及第四項有關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時數規定修正移列第四項。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輔人員之職前訓練時數,由至少四十小時修正為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在職進修時數仍維持不得少於十八小時。另參照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進修研習活動使用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略以,教師研習時數採計規範原則如下:一、研習時數以小時為採計單位,超過一小時以上方得採計。但一節達五十分鐘者以一小時計;超過五十分鐘並連續上課九十分鐘者,進修時數以二小時計算。二、每日教師進修時數採計以六小時為原則;每週時數採計以三十五小時為原則;超過前開時數者,由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現行職前訓練通常規劃四天半(一天規劃八小時課程),即三十六小時。第四項規範為訓練及進修之最低時數,主管機關可依實際需求再辦理相關研習。 五、增訂第五項,各種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其內涵應考量受訓人員之實際工作需求,爰定明得以研習、工作坊、專業督導、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參訪交流等多元之專業發展方式辦理;以研習方式辦理時,應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 六、原第四項有關教師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時數規定修正移列第六項,並增列校長及教職員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原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考量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為增強校長與教職員輔導知能,爰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定期辦理校長與教職員三小時在職進修,並核給參加進修人員公(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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