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部得視財力狀況,補助前條學校設置廚房或辦理午餐;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設置廚房: (一)新建或重建廚房所需建物、設施及設備:學生未滿一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既有廚房建物、設施及設備之改善:學生未滿一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辦理午餐: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任一方身心障礙或其他經濟上需要協助學生,補助午餐費;每名學生午餐每餐,按學校收費基準全額補助,以全年上課日二百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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