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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其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實驗教育審議會之議事相關規定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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