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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達成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人員配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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