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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適用於軍事及警察校院以外之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
  2. 軍事及警察校院,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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