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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除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外,由各該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為其另行投保傷害保險: 一、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
  2. 前項保險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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