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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其學生學習評量,除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擬訂學生學習評量規定納入實驗計畫者外,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辦理。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畢實驗計畫所定課程,並經評量及格者,學校應發給修畢原民實驗教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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