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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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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教育
主管機關
應會同
原住民
族主管機關組成訪視評估小組,依所
核
准之學校實驗計畫,評定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之成效。
前項評定之方式如下: 一、由辦理學校每學年進行自我評估,並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備查。 二、經訪視評估小組,定期進行成效評估及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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