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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之原民實驗教育,經訪視評估小組評定有成果不佳或有違反本辦法、經准之實驗計畫者,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核減招生人數。 五、終止實驗。
  2. 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有前項情形,致損害學生權益時,經訪視評估小組評定後,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對學生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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