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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得就整體教育創新、學校地位置或教育資源分布情形,指定所屬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
  2. 除前項指定外,學校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得向各該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原民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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