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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驗計畫期程,依申請辦理之不同教育階段,規定如下: 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二、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一年以上六年以下。
  2. 前項計畫期程,經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准續辦者,得予延長,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每次得延長一年至三年,前項第三款每次得延長一年至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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