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補習教育規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補習學校平時試驗,由各科教師定期舉行之,每學期至少一次。平時試驗成績,須與日常考查成績、聽講筆記、讀書報告、作業及實習、實驗等成績合併計,作為平時成績。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