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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教育規程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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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補習學校結業試驗由各校於學生修畢全部規定科目時舉行之。 結業試驗成績與各學期成績合計,作為結業成績。 結業成績及格,准予結業者,由學校給予結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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