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補習教育規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補習學校應於應屆結業生結業後,造具結業生或資格考驗及格學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應於應屆結業生結業前二個月,造具擬參加資格考驗學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後,參加資格考驗,但結業成績不及格者,不得參加資格考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