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教育規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補習學校應於應屆結業生結業後,造具結業生或資格考驗及格學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應於應屆結業生結業前二個月,造具擬參加資格考驗學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參加資格考驗,但結業成績不及格者,不得參加資格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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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補習學校應於應屆結業生結業後,造具結業生或資格考驗及格學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應於應屆結業生結業前二個月,造具擬參加資格考驗學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參加資格考驗,但結業成績不及格者,不得參加資格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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