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教育規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之授課,利用空中教學實施者,其各科實習科目仍須到校上課。 空中教學之外文及自然學科,每週授課一節者,每學期須參加面授二至五次,國文及社會學科,每週授課一節者,每學期須參加面授一至二次。每次面授至少一小時,面授於假期或夜間到校實施。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之授課,利用空中教學實施者,其各科實習科目仍須到校上課。 空中教學之外文及自然學科,每週授課一節者,每學期須參加面授二至五次,國文及社會學科,每週授課一節者,每學期須參加面授一至二次。每次面授至少一小時,面授於假期或夜間到校實施。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