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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教育規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採行學年學分制,學生得視自身時間之許可,逐年選修若干學分而延長其修業年限,但最多以七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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