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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教育規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成績在五十分以上者得補考一次;學期成績不及格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全部不及格科目均應重讀,不准補考,次學期並應酌予減修學分。實施空中教學者,不及格科目,一律不予補考,均應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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