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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教育規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之授課,實施空中教學者,其各科實習實驗科目仍須到校上課,其每一科目之教學總時數均準用前條之規定。 空中教學之外文及自然學科每學期每一學分須參加面授至少二次;國文及社會學科每學期每一學分須參加面授至少一次。每次面授至少一小時,面授於假日或夜間到校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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