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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教育規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科以上學校依補習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並報經教育部准,得開設進修課目。持有該項學分證明者,於考入同級同類學校或進修補習學校後,最近四年內所修學分之採認,以全部應修總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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