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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補習教育規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進修補習學校,所開設科 (組) 以該校原有科 (組) 且經辦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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